5月8日,消费者赵某某到威宁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4月30日下午在某超市购买了一件好彩头乳酸菌饮品,五岁的孩子田某某饮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症状,医院就诊,诊断为食物中毒、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五天后康复。事后赵某某找超市协商,要求其办理孩子田某某的出院手续、支付住院费用,赔偿孩子田某某的营养费及夫妻俩的误工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其维权。

调解现场

接到投诉后,自治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调解。5月12日自治县消费者协会联合城关分会,组织赵某某、被投诉超市及该乳酸菌饮品代理商三方在该超市开展第二次调解。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向他们宣讲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告知被投诉人,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清点代理商代表给付的赔偿费用

针对消费者赵某某的诉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代理商代表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三方达成协议,由超市退还投诉人购买饮品的费用48元,代理商支付田某某的住院费用元,一次性支付田某某营养费、赵某某夫妻俩误工费元,三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来源:威宁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