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云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

家住肥西县的50多岁女子李云(化名)因为身体不适医院检查,医院经过胃镜等检查发现是胃炎、贲门粘膜慢性炎等,李云在接下来的两个月时间内,医院治疗,但是一直不见好转。两个多月后,她医院进行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并多处转移。李云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延误了她的治疗,医院起诉至肥西县法院。

医院

李云诉称,年10月24日,她因身体乏力伴有心慌胸闷等不适症状至医院处就诊,经诊断为浅表性胃炎以及粘膜慢性炎伴鳞状上皮增生。李云说,得知这样的病情后,医院治疗两个月,但是多次治疗不仅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日渐严重。

无奈之下,医院去检查病情。可是这一检查,犹如晴天霹雳。年12月29日,她来到安徽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确诊为胃癌晚期并多处转移,已不适合手术治疗。为此,李云随后7医院进行住院接受化疗,共计住院32天。

李云在忍受病痛之外,感到非常气愤,她认为因为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造成了她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她起诉至肥西县法院,要求医院向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10万余元。

医院不担责

医院辩称,李云因身体不适在医院进行了数次门诊治疗及检查,他们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承担赔偿责任,因医院在第三人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每一例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因此对于李云的最终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表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他们不应该直接对李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云诉请的赔偿欠缺事实依据,其所列的赔偿损失均是在其治疗自身原疾病过程中产生的,并不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的,即便医院存在有一定的医疗过错,并不是导致她损失的根本原因,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医院担责三成

根据李云及医院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结论为:医院在对李云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结果预见回避义务、转诊义务和违背了获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的义务,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李云自身疾病(胃癌)是主要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0%~30%为宜。

肥西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在对李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及延误治疗等过错,该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李云自身疾病是主要因果关系,据此,法院确认由医院对李云因医疗损害所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先行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并非侵权责任主体,判令由其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医院可在履行向李云的赔偿义务后,依据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医疗责任保险约定通过协商或另案诉讼途径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对于医院辩称由保险公司向李云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云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来源:安徽商报。

医院管理专家及十几位医疗观察者发起,陆续推出思考医疗市场的原创稿子,兼做新闻。不少文章被转,凡是署名谭梅的稿子都是由本号顾问团所写,请按格式署名来源,格式为:医院院长







































北京权威白癜风医院
中科让您告别白癜风秀健康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